
2019年度雙隨機檢查清單(第一版)
序號 | 抽查項目 | 檢查對象 | 事項 | 檢查 | 檢查 | 檢查依據 | |
抽查 | 抽查事項 | ||||||
1 | 登記事項檢查 | 營業執照(登記證)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網絡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|
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七十一條、第七十二條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四十三條、第四十四條 | |||||||
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》第五十七條、第五十八條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法》第三十五條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一條、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三條 | |||||||
《個體工商戶條例》第二十二條 | |||||||
《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七條 | |||||||
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三十六條第三款、第三十八條 | |||||||
《電子商務法》第十五條 | |||||||
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網絡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》第二十六條、二十七條 | ||
《個體工商戶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| |||||||
《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七條 | |||||||
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八條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法》第三十四條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法》第九十四條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四十條 | |||||||
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》第五十四條 | |||||||
經營(駐在)期限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| ||
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十八條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法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九條 | |||||||
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》第五十三條 | |||||||
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十六條、第三十五條第二款、第三十八條 | |||||||
經營(業務)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(業務)項目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| ||
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十八條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法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法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九條 | |||||||
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》第五十三條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八條 | |||||||
《個體工商戶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| |||||||
《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七條、第二十八條 | |||||||
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、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 | |||||||
住所(經營場所)或駐在場所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 | 《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》明確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企業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| ||
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、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十三條、第六十五條、第六十六條、第六十八條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法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法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九條 | |||||||
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》第五十三條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八條 | |||||||
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任職情況的檢查 | 企業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| ||
《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》第十二條 | |||||||
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十八條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法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九條 | |||||||
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》第五十三條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法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八條 | |||||||
法定代表人、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 | 企業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條 | ||
《合伙企業法》第九十三條 | |||||||
《個人獨資企業法》第三十三條 | |||||||
2 | 公示信息檢查 |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、網絡檢查、專業機構核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第三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 |
《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》第十條、第十二條 | |||||||
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四條、第六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 | |||||||
《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》第六條、第十一條 | |||||||
《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》第五條、第八條 | |||||||
即時公示信息的檢查 | 企業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、網絡檢查、專業機構核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第三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 | ||
《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》第十條、第十二條 | |||||||
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四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 | |||||||
3 | 價格行為檢查 | 執行政府定價、政府指導價、行政性、事業性收費情況,明碼標價情況及其他價格行為的檢查 | 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,《價格法》規定的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等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價格法》,《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》 |
4 | 直銷行為檢查 | 重大變更、直銷員報酬支付、信息報備和披露的情況的檢查 | 直銷企業總公司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、網絡檢查等 | 省級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| 《直銷管理條例》 |
《直銷企業信息報備、披露管理辦法》 | |||||||
5 | 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監督檢查 |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檢查 |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書面檢查、網絡檢查、專業機構核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電子商務法》第二十七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、第三十四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條 |
6 | 拍賣等重要領域市場規范管理檢查 | 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拍賣法》第十一條、第六十條 |
《拍賣監督管理辦法》第四條、第十一條 | |||||||
文物經營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文物保護法》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四條、第七十二條以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、第二項 | ||
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野生動物保護法》第三十二條、第五十一條 | ||
7 | 廣告行為檢查 | 廣告發布登記情況的檢查 | 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廣播電臺、電視臺、報刊出版單位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廣告法》第六條、第二十九條、第六十條 |
《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》 | |||||||
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| 廣告主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廣告法》第四十六條、第五十八條 | ||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九條、第八十條、第一百四十條 | |||||||
《藥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九條、第九十一條 | |||||||
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、第五十九條、第七十一條 | |||||||
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布者建立、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、審核、檔案管理制度情況的檢查 | 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布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廣告法》第三十四條、第六十一條 | ||
8 |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| 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| 市場上或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 | 重點檢查事項 | 抽樣檢測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產品質量法》第十五條 |
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》第二條、第六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七條 | |||||||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條 | |||||||
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| 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條 | ||
《產品質量法》第十五條 | |||||||
9 |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檢查 |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資格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、三十八條、三十九條 |
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條件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10 |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|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| 獲證食品生產企業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條 |
《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》 | |||||||
11 | 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| 校園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| 校園及校園周邊食品銷售者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條 |
《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》 | |||||||
高風險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| 風險等級為B、C、D級的食品銷售者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一般風險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| 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銷售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網絡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|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、入網食品銷售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、網絡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12 | 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| 食品經營許可情況的檢查 | 餐飲服務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條 |
學校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等食堂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》 | |||
原料控制(含食品添加劑)情況的檢查 | 餐飲服務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學校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等食堂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|
加工制作過程的檢查 | 餐飲服務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學校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等食堂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|
供餐、用餐與配送情況的檢查 | 餐飲服務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學校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等食堂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|
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的檢查 | 餐飲服務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學校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等食堂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|
場所和設施清潔維護情況的檢查 | 餐飲服務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學校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等食堂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|
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的檢查 | 餐飲服務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學校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等食堂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|
人員管理情況的檢查 | 餐飲服務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
學校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等食堂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||||
網絡餐飲服務情況的檢查 |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、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網絡檢查、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條 | ||
《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 | |||||||
13 |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檢查 |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監督檢查 |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(含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)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抽樣檢測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條 |
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(者)監督檢查 | 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(含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)、其他銷售者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抽樣檢測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 | ||
14 | 特殊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| 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| 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零九條、第一百一十條、第一百一十三條、第一百一十四條 |
《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八條、第五十條等 | |||||||
《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》第九條 | |||||||
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|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零九條、第一百一十條、第一百一十三條、第一百一十四條 | ||
《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》第九條 | |||||||
保健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| 保健食品銷售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零九條、第一百一十條、第一百一十三條、第一百一十四條 | ||
《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》第九條 | |||||||
15 |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|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| 市場在售食品 | 重點檢查事項 | 抽樣檢驗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七條 |
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》 | |||||||
16 |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監督檢查 |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 |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條 |
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第五十條 | |||||||
17 | 計量監督檢查 | 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| 企業、事業單位、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抽樣檢測 | 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 | 《計量法》第十八條 |
《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第八條 | |||||||
《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第六條 | |||||||
《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第七條 | |||||||
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專項監督檢查 |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計量法》第十八條 | ||
《計量法實施細則》第二十八條 | |||||||
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》第十五、十六條 | |||||||
《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》第十四、十八條 | |||||||
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| 宣傳出版、文化教育、市場交易等領域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 | 《計量法》第十八條 | ||
《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》 | |||||||
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國家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| 一般檢查事項 | 抽樣檢測 | 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 | 《計量法》第十八條 | ||
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 | |||||||
型式批準監督檢查 | 企業、事業單位、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抽樣檢測 | 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 | 《計量法》第十八條 | ||
《計量法實施細則》第十八、二十條 | |||||||
《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 | |||||||
能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| 企業 | 重點檢查事項 | 抽樣檢測 | 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 | 《節約能源法》第七十三條 | ||
《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第十六條 | |||||||
《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 | |||||||
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| 企業 | 重點檢查事項 | 抽樣檢測 | 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 | 《水效標識管理辦法》第十七條 | ||
18 | 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檢查 | 自愿性認證活動及結果合規性、有效性的檢查 | 自愿性認證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市場監管總局 | 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第五十一條 |
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(原質檢總局193號令)第二十七條 | |||||||
強制性產品認證、檢驗檢測活動及結果的合規性、有效性的檢查 | 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認證機構、指定實驗室 | 重點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市場監管總局 | 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第五十一條、五十二條、五十四條 | ||
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》(原質檢總局117號令)第三十四條 | |||||||
19 | 獲證產品有效性抽查 | CCC認證產品認證有效性抽查 | CCC認證目錄內的獲證產品 | 重點檢查事項 | 抽樣檢測 | 市場監管總局 | 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第五十一條 |
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六條 | |||||||
有機認證產品認證有效性抽查 | 有機認證目錄內的獲證產品 | 重點檢查事項 | 抽樣檢測 | 市場監管總局 | 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第五十一條 | ||
《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九條 | |||||||
其他認證項目的認證有效性抽查 | 其他認證項目的獲證產品 | 一般檢查事項 | 抽樣檢測 | 市場監管總局 | 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第五十一條 | ||
20 | 檢驗檢測機構檢查 | 檢驗檢測機構檢查 | 檢驗檢測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計量法》第二十二條 |
《產品質量法》第十九條、第五十七條 | |||||||
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第十六條、第三十三條 | |||||||
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》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七條 | |||||||
《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 | |||||||
21 | 市場類標準監督檢查 |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監督檢查 | 企業 | 一般檢查事項 | 書面檢查、網絡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標準化法》第二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、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二條 |
團體標準自我聲明監督檢查 | 社會團體 | 一般檢查事項 | 書面檢查、網絡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標準化法》第二十七條、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二條 | ||
22 | 專利代理監督檢查 | 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 | 專利代理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網絡檢查、書面檢查等 |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| 《專利代理條例》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六條 |
《專利代理管理辦法》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四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四十二條。 | |||||||
專利代理機構設立、變更、注銷辦事機構情況的檢查 | 專利代理機構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網絡檢查、書面檢查等 |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| 《專利代理管理辦法》第四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四十二條 | ||
專利代理機構、專利代理人執業行為檢查 | 專利代理機構、專利代理人 | 重點檢查事項 | 書面檢查、實地檢查、網絡檢查等 |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| 《專利代理條例》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 | ||
《專利代理管理辦法》第四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四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四十二條 | |||||||
《專利代理懲戒規則(試行)》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 | |||||||
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情況核查 | 專利代理機構 | 重點檢查事項 | 書面檢查、實地檢查、網絡檢查等 |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| 《專利代理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、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一條、第四十二條 | ||
23 | 專利真實性監督檢查 | 專利證書、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真實性的檢查 | 各類市場主體、產品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專利法》第六十三條 |
產品專利宣傳真實性的檢查 | 各類市場主體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專利法實施細則》第八十四條 | ||
24 |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|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抽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商標法》第六條、第十條、第十四條第五款、第四十三條第二款、第四十九條第一款、第五十一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 |
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一條 | |||||||
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(含地理標志)使用行為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抽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商標法》第十六條 | ||
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四條 | |||||||
《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》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 | |||||||
商標印制行為的檢查 | 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民專業合作社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抽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商標印制管理辦法》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 | ||
25 |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|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| 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(所) | 一般檢查事項 | 現場抽查、書面檢查 |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| 《商標法》第六十八條 |
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八十八條、第八十九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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